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2021-06-25 00:00:00 國(guó)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還雜(guó)國(guó)務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車還(guó)國(guó)務院令第525号第一資視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gu學會ó)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6年2劇些月6日《國(guó)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高得2021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聽票第742号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産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關好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guó)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新上ng)定點不得從事(shì)生豬屠宰活動。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xiàng)了動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産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日制定。

第三條 國(gu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guó)錯爸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場水本行政區域内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生農能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duì)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通體導,及時(shí)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機內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dào)辦事(shì)吧那處應當加強生豬定點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h風腦ǎo)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guó)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師這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fā)展,推行标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短村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第六條 國(guó)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懂電場)的規模、生産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從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産和技視照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産品質量安全水平鄉在。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gu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術有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刀身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相去查結果、違法行爲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xiàng)社會(huì)公示。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huì)同舊草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科學(xué)布局、集中湖科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衆的原則,結合生豬養殖、動物疫病防熱樂控和生豬産品消費實際情況制訂生豬屠宰行業發(fā)請離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hòu)實施。

生豬屠宰行業發(fā)展規劃應當包括發(fā)展目标、屠間錯宰廠(場)設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厭很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生豬屠宰行業發(fā)展規劃,組織農業姐相農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村畫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jìn)行審查,經(jīng山線)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确定,并頒發(f村姐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名稱、生産地址和法定代西志表人(負責人)等事(shì)項。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變更生産地址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話樂的規定,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變更屠宰廠(場)名稱、木好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河亮(hòu)15個工作日内,向(xiàng)原兒動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jiāng)其确定的生豬定點店照屠宰廠(場)名單及時(shí)向(xiàng)社車志會(huì)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還黑案。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煙相jiāng)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懸挂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購短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僞造睡劇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适應、水質符合國(guó)家亮小規定标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guó)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以及生豬門能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jīng)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guó)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村樹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老市;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産品無害化處理設空舊施或者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生體經(jīng)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不紅生豬進(jìn)廠(場)查驗登記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利用信下關息化手段核實相關信息,如實記錄屠宰生豬的來源、數量、檢疫證明号和供貨者名稱、地拿木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發低一(fā)現僞造、變造檢疫證明的,應當及時(shí)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鐵什(fā)生動物疫情時(shí),還(hái)應當查驗、記錄門可運輸車輛基本情況。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區女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去一委托屠宰協議,明确生豬産品質量得房安全責任。委托屠宰協議自協議期滿後(hòu)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議多年。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guó)家規定的操作規視民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并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範。謝醫發(fā)生動物疫情時(shí),應當按照國(厭是gu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開(kāi)展動物疫遠信病檢測,做好(hǎo)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黃視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又答驗應當遵守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jìn)行,作麗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産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我放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小地證。未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房什(jīng)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品,不得有下出廠(場)。經(jīng)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品,應當在獸醫工好衛生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處上跳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在到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由國(guó)務院農見月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g秒離uó)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站國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jiāng)生豬、劇很生豬産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jīng)費納入時關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新黑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由其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房近(場)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對(duì裡亮)屠宰的生豬實施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标志,并門你在檢疫證明、檢疫标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對(duì)檢疫結論負責。未經(jī南房ng)檢疫或者經(jīng)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産品,不得出廠(場)車厭。經(jīng)檢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産品,的是應當在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處理我煙。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産品電船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廠時志(場)生豬産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檢疫證明号、肉品品質檢驗合行店格證号、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雪什存相關憑證。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問謝對(duì)其生産的生豬産品質量安全負責,發(fā)現其生産的生豬産品不符合食場地品安全标準、有證據證明可能(néng)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空地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托人,召風志回已經(jīng)銷售的生豬産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線南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duì)召回的生豬産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妹南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十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duì)病害生豬及生豬她兵産品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妹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予以适當補貼。

第二十條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duì)生豬、體自生豬産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duì)年議未能(néng)及時(shí)火上出廠(場)的生豬産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二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爲未經(jīng)農見定點違法從事(shì)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愛議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産品儲存設施從兒,嚴禁爲對(duì)生豬、生豬産品注船車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第二十三條 從事(shì)生豬産品銷售、肉食品生産加工的單位和飛船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jīng)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生産經(jīng)鐵報營的生豬産品,必須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jīn好西g)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産品。

第二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弟通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jīng黑報)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産品農路進(jìn)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guó)家實行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國(guó)務讀兵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國們通(guó)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duì)生豬屠宰環節的風光師險因素進(jìn)行監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吧拿門根據國(guó)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日和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唱廠織實施,同時(shí)報國(guó)件視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吧土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gu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強對(duì和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日路。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知的強對(duì)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刀村健全随機抽查機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jìn)行監督檢查,可以采中場取下列措施:

(一)進(jìn)入生豬屠宰等有煙務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xiàng)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樂弟關的生豬、生豬産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jìn)行監督檢查時(shí)美問,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員我證件。

對(duì)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月吧(jìn)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見錢阻撓。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妹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duì)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爲的舉報,并及資腦時(shí)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fā)現生豬屠宰涉嫌犯罪的,如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shí)將(jiāng)案件移送同級公安兒制機關。

公安機關在生豬屠宰相關犯罪案件偵不路查過(guò)程中認爲沒(méi)有犯罪事(shì)實或者犯罪事(sh家理ì)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shì)責們劇任的,應當及時(shí)將(ji風家āng)案件移送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說場。公安機關在偵查過(guò)程中,需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檢驗、認定等協助的,醫森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f作亮ā)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文分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限期整改;逾農藍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相對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銀器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jīng)定點從事(shì)生豬屠宰活動的,店民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méi)收生豬、生豬産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刀書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視視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技頻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冒用或者使用僞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雨了定點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的,由匠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鐵算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有違法所得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山行門沒(méi)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嗎能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兒美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日電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爸文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愛鄉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都音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生豬進(jìn)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生豬書學産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的;

(三)屠宰生豬不遵守國(guó)家年到規定的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以及消毒技術黃路規範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五)對(duì)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品未按照店呢國(guó)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發(fā)生動物疫情時(shí)友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照規定開(kāi)展動物疫病檢測的,由農業農村主生都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5近林萬元以下的罰款,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黃媽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問年;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畫什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動做出廠(場)未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時舊或者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畫說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méi)收生豬産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熱美并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們數;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對(duì)其和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請拿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北和,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食品光視安全法》的規定,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拍月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召回生豬産品而不召回的視黑,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召回,停止資知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屠宰的,責令停業整頓,沒(méi)收生豬産品和違男外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業答;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業議(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子湖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紅章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執行召回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錢低個人對(duì)生豬、生豬産品注水或者注入河來其他物質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méi)收雪文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産品、注小路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時人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城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d明海u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資務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睡煙款。注入其他物質的,還(hái)可以由公安機關飛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就吃,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家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duì)生豬、生豬産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新道,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hái)應當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明地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媽老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可去(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農業但聽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méi)收注水或者注校通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産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靜件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票草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章弟下的罰款;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購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河厭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靜到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爲未經(jīn內是g)定點違法從事(shì)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坐生所或者生豬産品儲存設施,或者爲對(duì)生豬、生豬産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花森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méi)收違法女是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費外廠(場)被(bèi)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影關人(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鐘煙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qǐ)5年内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從事(sh分北ì)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bèi)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新筆得從事(shì)生豬屠宰管理活動。

第三十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行微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大場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貨值金額按唱匠照同類檢疫合格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妹舞的生豬、生豬産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ché去下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亮農)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實行定點屠南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媽紅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産品,是指生唱短豬屠宰後(hòu)未經(jīng)加機笑工的胴體、肉、脂、髒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四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質為坐檢驗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式亮農樣(yàng),由國(gu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1日起(q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