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2019-03-02 00:00:00 國(guó)家法律法規數據庫

(2006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技機)務院令第463号公布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guó)務短妹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預防、控制和消滅血吸蟲病,保障人體健康、動物健康和公共衛生,促進(笑河jìn)經(jīng)濟社會(huì)發(fā)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動物防疫間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guó)家對(duì)血吸蟲病防治實行預防爲主的方針,堅做風持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商海聯防聯控,人與家畜同步防治,重點加強對(duì黃章)傳染源的管理。

第三條 國(guó)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機為會(huì)同國(guó)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guó)血吸蟲病視公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國(guó)務院衛生、農業、水利、答電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全國(guó)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制定血吸蟲病農白防治專項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有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地區(以下稱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老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下美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通上域内的血吸蟲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内的血吸蟲病們到防治工作;根據全國(guó)血吸蟲病防治規劃,制定房東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防治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業報責任制,對(duì)有關部門承擔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進(jìn西會)行綜合協調和考核、監督。

第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村民委員會(huì)、居民委員會(huì)上開應當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kāi)展我長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組織村民、居民參與血吸蟲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國(guó)家鼓勵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村民、居民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可放的有關活動;鼓勵共産主義青年團等社會(huì)熱腦組織動員青年團員等積極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有關活動。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影行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血吸蟲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捐贈等活動也國。

第七條 國(guó)務院有關部門、血吸蟲病防治地學女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duì)在件著血吸蟲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chéng)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動呢。

第二章 預防

第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根據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标準,劃分爲重點防治海讀地區和一般防治地區。具體辦法由藍友國(guó)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線離huì)同國(guó)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黃林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各類新聞媒體開(kāi)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各書鐘類新聞媒體應當開(kāi)展公益性血吸蟲病防治宣傳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分懂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各級各類城好學(xué)校對(duì)學(xué)生開(k現行āi)展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教育。各冷作級各類學(xué)校應當對(duì)學(xué)生開(kāi)展血吸蟲病防紙一治知識教育。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機關、團體、企業事(shì)業單位、個體經(jīng)濟湖很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學(xué)習血吸蟲病防治知識。

第十條 處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對(duì)獨立門照地理環境的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開(kāi)展血吸蟲船新病聯防聯控,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同步實施下列血吸蟲遠能病防治措施:

(一)在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工程項目中采取與睡資血吸蟲病防治有關的工程措施;

(二)進(jìn)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蟲病篩查、治療和管理;

(三)開(kāi)展流行病學(xué)調查和疫情監測;

(四)調查釘螺分布,實施藥物殺滅釘螺;

(五)防止未經(jīng)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直接還坐進(jìn)入水體;

(六)其他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這呢政區域的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組織鄉(鎮家街)人民政府同步實施。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liǎng)個以上的縣金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或者兩(liǎng)個以上設區的市需要同紙聽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好厭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并組織實施。國事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兩(liǎng)個以上的省好玩、自治區、直轄市需要同步實施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有關省、自治區、文吧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共同制定血吸蟲病聯防聯控方案,報國(guó下你)務院衛生、農業主管部門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實施農業、獸醫、水利、林業等不湖工程項目以及開(kāi)展人、家畜血吸蟲病防治工作,應美雨當符合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西很的要求。相關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由國(guó)務院衛生河車、農業、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分别制定。

第十三條 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遠畫人民政府應當在漁船集中停靠地設點發(fā)放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藥物;按照無害化要坐水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修建公共廁所;推行在漁船和水上運輸工具上安裝和使用糞視小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對(duì)所收集的糞便進(jìn)行集中無害化處理。金習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煙生其有關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安現長排并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推廣、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以技鐵及人、家畜飲用水設施建設等項目。

國(guó)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安排農業機械化推到路廣、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以及人、家畜飲用水設施建設等項目,應當優先森喝安排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的有關項目。

第十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文看、農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項目門子,應當按照無害化要求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保證廁所和沼氣路坐池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néng)。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公共廁所應當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的功能(néng)。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來視地區應當适應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導和扶持農業種(zhǒng)植結構的調整章外,推行以機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應當引導和扶持養殖就作結構的調整,推行對(duì)牛、羊、豬等家畜的舍飼圈養頻討,加強對(duì)圈養家畜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城厭,開(kāi)展對(duì)家畜的血吸蟲病檢查和對(duì)感染血吸飛錢蟲的家畜的治療、處理。

第十七條 禁止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jīng)無害化處理的糞便。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錢工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進(jìn)行水利建設項目,應當同步建設血吸蟲病鐘刀防治設施;結合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一公飲水、灌區改造等水利工程項目,改善水環境,防止釘螺孳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年綠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應當結合退耕還(há計好i)林、長(cháng)江防護林建設、野生動物房土植物保護、濕地保護以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農用工程,開(kāi)展血吸蟲病綜合防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應當結合航道(dào)工程建飛睡設,開(kāi)展血吸蟲病綜合防冷電治。

第二十條 國(guó)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病流行病學(x裡是ué)資料、釘螺分布以及孳生環境的特點、藥物特性,制定藥物殺滅釘螺工作規範。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行裡根據藥物殺滅釘螺工作規範,組織實施本行政志生區域内的藥物殺滅釘螺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實施藥物殺滅釘螺7日前,公告施藥懂術的時(shí)間、地點、種(zhǒng)類、報海方法、影響範圍和注意事(shì)項。文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殺滅釘螺嚴禁使用國(guó)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

第二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人民吧能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會(huì)同同們弟級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血吸蟲病監測等流行病學(xu話讀é)資料,劃定、變更有釘螺地帶,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外廠shí)公告有釘螺地帶。

禁止在有釘螺地帶放養牛、羊、豬等家畜,禁止引種(zhǒng)用了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和農作物的種(zhǒng)子、種(zhǒ秒信ng)苗等繁殖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有釘螺地帶設立警示标志,并在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解但說除有釘螺地帶決定後(hòu)予以撤銷。警示标志由鄉(鎮)人民政為離府負責保護,所在地村民委員會(huì)、居民委員會(huì)對理應當予以協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警示标志。

在有釘螺地帶完成(chéng)殺滅釘螺後(hò農森u),由原批準機關決定并公告解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禁止行爲。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時男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街話規範,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開(kāi)展血吸術美蟲病的監測、篩查、預測、流行病學(xué)調查、疫情報告和處理工作,開(kāi嗎刀)展殺滅釘螺、血吸蟲病防治技術指導以及其他防治工作匠店。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定期對(d相我uì)其工作人員進(jìn)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技能(néng房風)的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員醫水利、交通、旅遊、能(néng)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應當事(shì)先提請省開費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duì)施工環境進(jìn)行笑現衛生調查,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員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血吸蟲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內短工後(hòu),應當告知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由什說其對(duì)該地區的血吸蟲病進(市信jìn)行監測。

第三章 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離了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guó)家友嗎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血吸蟲病應會件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急性血吸蟲病暴發(fā)、流行時(shí),縣級以上朋小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控制急性血吸蟲病暴發科什(fā)、流行的需要,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采取緊急書線措施,進(jìn)行下列應急處理:

(一)組織醫療機構救治急性血吸蟲病站的病人;

(二)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分别對(duì)接觸疫拍國水的人和家畜實施預防性服藥;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殺滅釘螺和處理疫水;

(四)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在有釘螺地帶設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朋關接觸疫水。

第二十六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f黑樹ā)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了朋急性血吸蟲病暴發(fā)、流行報告時(shí),應當及時(sh紙著í)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jìn)行現場流行病學(xué)調查;

(二)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釘螺地資靜帶範圍、預防性服藥的人和家畜範圍,以及采取國唱殺滅釘螺和處理疫水的措施;

(三)指導醫療機構和下級疾病預兵明防控制機構處理疫情;

(四)衛生主管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有關單位對(duì)因生産、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應話你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要求采取防護措施,并定期組織進(jìn工體)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duì)因防汛、抗洪搶險必須知唱接觸疫水的人員,應當按照疾病預防控制雜內機構的要求采取防護措施。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樹也人民政府對(duì)參加防汛、抗洪搶險的人員,應當及時(shí)組織有關部輛森門和機構進(jìn)行血吸蟲病的近到專項體檢。

第二十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費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森水範,組織開(kāi)展對(duì)本地村民、居民和服服流動人口血吸蟲病以及家畜血吸蟲病的篩查、治如舊療和預防性服藥工作。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歌弟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duì)晚期血吸蟲病病人的治療。

第二十九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內吃加強對(duì)本行政區域内的家畜和植道亮物的血吸蟲病檢疫工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duì)經(jīng)檢疫呢可發(fā)現的患血吸蟲病的家畜,應當實施藥影日物治療;植物檢疫機構對(duì)發風計(fā)現的攜帶釘螺的植物,應當實施殺滅釘螺。

凡患血吸蟲病的家畜、攜帶釘螺的植物,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未經(jīng)檢疫的家河都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運。

第三十條 血吸蟲病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廠開布,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放站府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規劃、計劃,安排血吸蟲病防治經(jīng愛鐘)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納入同級财政預計金算。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不媽人民政府根據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需要,對(duì)經(jīng)濟困難的縣級問還人民政府開(kāi)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給予适當補助。

國(guó)家對(duì)經(jīng)濟困難地區的血吸蟲病防治經(月算jīng)費、血吸蟲病重大疫情應急處理經(jīn火女g)費給予适當補助,對(duì)承擔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機構的基本對師建設和跨地區的血吸蟲病防治重大工程項目給予必要支城科持。

第三十二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或者審批血吸蟲都司病防治地區的農業、獸醫、水利、林林和業等工程項目,應當將(jiāng)有關血吸蟲病防治的工程措施納入對可項目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國(guó)家對(湖年duì)農民免費提供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藥物,對(duì秒短)經(jīng)濟困難農民的血吸蟲病治療費用予以減到藍免。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蟲病的,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學媽受工傷待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血吸蟲海近病病人,不屬于工傷的,按照國(guó)家規定享受事費醫療保險待遇。對(duì)未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的人員因防金行汛、抗洪搶險患血吸蟲病的,按照縣在可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解決所需的檢查、治療費金男用。

第三十四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照風醫療保障部門對(duì)符合救助條件的弟她血吸蟲病病人進(jìn)行救助。

第三十五條 國(guó)家對(duì)家作小畜免費實施血吸蟲病檢查和治療,免費提供抗血吸蟲基本預防藥物。

第三十六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需要腦書和血吸蟲病流行趨勢,儲備血吸蟲病防鐘離治藥物、殺滅釘螺藥物和有關防護用品。

第三十七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討答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吸蟲病防治網絡建設,樹資將(jiāng)承擔血吸蟲病防治任務的機構所需基本建設投資列入基本建設計劃。

第三十八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制對金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血吸蟲病防治計劃時(shí)多笑,應當統籌協調血吸蟲病防治項目和資金,吃空确保實現血吸蟲病防治項目的綜合效益票河。

血吸蟲病防治經(jīng)費應當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坐站。嚴禁倒買倒賣、挪用國(guó)家免費供應的防治血事厭吸蟲病藥品和其他物品。有關單位使用血吸蟲病防治經(jīng)費應當依法機雪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制自主管部門負責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對笑什(duì)殺滅釘螺藥物的使用情況進(紅工jìn)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者獸醫主管部你鐘門對(duì)下列事(shì)項進(jìn)行監督檢查:

(一)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血吸蟲病防治作服措施的實施情況;

(二)家畜血吸蟲病監測、預防、控制、治療和疫情管理工作情況;

(三)治療家畜血吸蟲病藥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間跳;

(四)農業工程項目中執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門對(duì)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血吸蟲習拿病防治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水利工程謝鄉項目中執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情況進(jìn森坐)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d高新uì)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林業工程項目的實施情況和林業工程喝務項目中執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情況進(jìn)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廠風門在監督檢查過(guò)程中,發(fā)現違反媽紙或者不執行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shí行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屬于其他技跳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涉及聽還多個部門職責的,應當共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金兵水利、林業主管部門在履行血吸蟲病防治監督檢查職責時(shí),有權進(j用媽ìn)入被(bèi)檢查單位和血吸蟲病疫情發(fā)生現場到答調查取證,查閱、複制有關資料和采集樣(yàng)本。樹明被(bèi)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多文。

第四十五條 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du她草ì)在有釘螺地帶放養的牛、羊、豬等家畜,有權予公聽以暫扣并進(jìn)行強制檢疫。

第四十六條 上級主管部門發(fā)現下船都級主管部門未及時(shí)依照笑可本條例的規定處理職責範圍内的事(s錢人hì)項,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處理下級主管部門未及時(s樹分hí)處理的事(shì)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對信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答拍chéng)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畫照者其他嚴重後(hòu)果的,對(duì)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算國行政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構成(chéng)犯罪姐外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開(kāi)展血吸蟲病聯防技遠聯控的;

(二)急性血吸蟲病暴發(fā)、流行時(shí),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車微采取緊急措施、進(jìn)行應急處理的;

(三)未履行血吸蟲病防治組織、領導、保障職責的;通風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其窗從他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

鄉(鎮)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的事腦規定采取血吸蟲病防治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你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chéng)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hò電對u)果的,對(duì)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內弟予行政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構很錢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女訊shì)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街花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暗熱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chéng)血吸蟲家做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hòu)果的,對(duì)負有責近知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一河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chéng)犯罪的,依如城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一)在組織實施農村改廁、沼氣池建設項目時(shí),未按照無害化要求綠年和血吸蟲病防治技術規範,保證廁所或者沼氣池具備殺滅糞便中血吸蟲卵功能(文飛néng)的;

(二)在血吸蟲病重點防治地區未開相公(kāi)展家畜血吸蟲病檢查,或者未對(duì)感染血吸蟲的家畜進(jìn)月是行治療、處理的;

(三)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進(jìn)行水利建設項目,未同步建設血吸蟲病防還山治設施,或者未結合血吸蟲病防治地區的江河、湖姐男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飲水、灌區改造等水利工程項目,改善水環境,導緻釘螺孳生的到有;

(四)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未結合退耕還(h些水ái)林、長(cháng)江防護林建設、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濕地保黑水護以及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林業工程,開(kāi)展血吸鐘文蟲病綜合防治的;

(五)未制定藥物殺滅釘螺規範,或者未組織實施本嗎話行政區域内藥物殺滅釘螺工作的;

(六)未組織開(kāi)展血吸蟲病篩查、治療和預防性道計服藥工作的;

(七)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刀著fā)現違法行爲不及時(shí)查處的;

(八)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失職、渎職行爲的新吃。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報海疫監督機構或者植物檢疫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民大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農業或者獸醫民離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南可,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ché的樹ng)血吸蟲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hòu)果的,對(duì)負有責任多微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k算著āi)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負動國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們妹事(shì)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kāi)展血吸蟲病防治工作的;

(二)未定期對(duì)其工作人員進(jìn)行血吸蟲病防治知識道也、技能(néng)培訓和考核的;

(三)發(fā)現急性血吸蟲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白年血吸蟲病暴發(fā)、流行報告時(shí)分裡,未及時(shí)采取措施的;

(四)未對(duì)本行政區域内出校微售、外運的家畜或者植物進(jìn)行血吸蟲病檢疫如章的;

(五)未對(duì)經(jīng)檢疫發(fā)現的患麗醫血吸蟲病的家畜實施藥物治療,或者未對(duì)發(fā)現的攜帶中間釘螺的植物實施殺滅釘螺的。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哥音交通、旅遊、能(néng)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shì)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近爸防控制機構進(jìn)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務快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術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爸到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靜資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造成(chéng)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照現他嚴重後(hòu)果的,對(duì)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鐵年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有釘螺地帶警示标志的,由鄉(秒制鎮)人民政府責令修複或者賠償損失,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購吧duì)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duì)個人處50內一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術鐵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了章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duì)單樂身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照現duì)個人處50元以上500老火元以下的罰款,并沒(méi)收用于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計書;造成(chéng)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hòu)日內果的,對(duì)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匠就依法給予處分:

(一)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duì)因生産、工作書藍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jìn)行血吸蟲病的刀睡專項體檢的;

(二)對(duì)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國(guó)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殺滅釘螺的;

(四)引種(zhǒng)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或者農作物的慢事種(zhǒng)子、種(zhǒng)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暗事jīng)無害化處理糞便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血吸蟲病,是血吸蟲寄生于人體或者哺乳動物體内們拿,導緻其發(fā)病的一種(zhǒng)寄生蟲病。

疫水,是指含有血吸蟲尾蚴的水體。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討秒q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