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2022-09-09 14:11:58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農業農村部令 錯理2022年第5号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已2022822日經(jīng)農業農村部第9次常務會(huì)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22101日起(q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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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範動物診商微療行爲,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動物防吃務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境内從事(shì)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小現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動物診療,是指動物疾病都視的預防、診斷、治療和動物絕育手術等經(jīng)營性活動,包匠來括動物的健康檢查、采樣(yàng)、剖檢、配藥、給醫匠藥、針灸、手術、填寫診斷書和出具動物診療有關證明文件等科廠。

本辦法所稱動物診療機構,包括動物醫院、動物診所以及其他提供動物診療暗制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guó)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分生行政區域内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技數健全動物診療機構信息管理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優化許可辦理流在了程,推行網上辦理等便捷方式,加強動物診療機構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診療許可

第五條  國(guó)家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從事(shì)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關媽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在規定的診療活動範圍内開(kāi)展兒吧動物診療活動。

第六條 從事(shì)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可鄉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鐘子使用面(miàn)積符合省、自治區、直內紙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綠雜所、經(jīng)營動物的集貿市場不少于二百米;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河風樓内或者院内,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dào自媽);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隔離室、藥房等功能飛議(néng)區;

(五)具有診斷、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六)具有診療廢棄物暫存處理設施,并委托專業處理機構處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的隔離控制措施及設施設用熱備;

(八)具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适應的執業獸醫;

(九)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線我報告、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診療廢棄物暫存、獸醫器械、獸醫處方、藥票在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動物診所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家金件外,還(hái)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執業獸醫師;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

第八條  動物醫院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hái)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執業獸醫師;器舊

(二)具有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

除前款規定的動物醫院外,其他動物診療機構不得從事友志(shì)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

第九條  從事(shì)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xià劇頻ng)動物診療場所所在地的發(fā)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民電

(一)動物診療許可證申請表;

(二)動物診療場所地理方位圖、室内平面(miàn)圖和各功能(né跳紅ng)區布局圖;

(三)動物診療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

(五)執業獸醫資格證書;

(六)設施設備清單;

(七)管理制度文本。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fā)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船紙材料之日起(qǐ)五個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内容。

第十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規範的名稱。風外未取得相應許可的,不得使用“動物診所”或者“動物醫院”的名稱。

第十一條  發(fā)證機關受理申請後(hòu),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内完成(chén森些g)對(duì)申請材料的審核和對(duì)動物診療場所的實地考查紙線。符合規定條件的,發(fā)證機關應當向(xiàng)申請人購但頒發(fā)動物診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m現快iàn)通知申請人,并說(shuō)明理由。草員

專門從事(shì)水生動物疫病診療的,發(fā)證機關在核計就發(fā)動物診療許可證時(shí),應生用當征求同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應當載明診療機構名稱、務著診療活動範圍、從業地點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事(shì)項。

動物診療許可證格式由農業農村部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  動物診療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不火定另行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十四條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應當在快廠辦理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手續後(hòu煙也)十五個工作日内,向(xiàng)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鐵可理變更手續。

動物診療機構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範圍的,應當按照白下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手續,申請換發(fā)動物診水校療許可證。

第十五條  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得僞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吧快借。

動物診療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sh唱章í)向(xiàng)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補飛道發(fā)。

第十六條  發(fā)證機關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得向(xiàng)申請人收取費用。

第三章  診療活動管理

第十七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依法從事(shì)動物診療活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診療子們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挂動物診療許可證和公示診療活動從業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八條  動物診療機構可以通過(guò)在本機構備案從業的執業獸醫師,黃南利用互聯網等信息技術開(kāi玩議)展動物診療活動活動範圍不得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範圍。

第十九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對(duì)獸醫相關專業學(xué)生、畢業生參與動雪遠物診療活動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十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使用獸醫器械和獸藥,不得使用不符合規南雜定的獸醫器械、假劣獸藥和農業農雨如村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二十一條  動物診療機構兼營動物用品、動物飼料、動物美容、動物寄養等項目的,兼營區域與動物間高診療區域應當分别獨立設置。

第二十二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使用載明機構名稱的規範病曆,包括門(急)我了診病曆和住院病曆。病曆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路國年。

病曆根據不同的記錄形式,分爲紙質病曆和電子病曆。電子病曆與紙質病曆具有同錢用等效力。

病曆包括診療活動中形成(chéng)的文字物呢、符号、圖表、影像、切片等内容或者電謝資料。

第二十三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爲執業獸醫師提供獸醫處方箋,處方箋的格式和保存媽見等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獸醫處方格式及應用規範空筆。

第二十四條  動物診療機構安裝、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診療設備志如的,應當依法經(jīng)生态環境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動物診療機構發(fā)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按照國(guó)家規定立木路即向(xiàng)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舊數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迅速采取隔離、消毒等控制措施,姐村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動物診療機構發(fā)現動物患有或者長朋疑似患有國(guó)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shí),不得又男擅自進(jìn)行治療。

第二十六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國(guó爸裡)家規定處理染疫動物及其排洩物、污染物技冷和動物病理組織等。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參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志些規定處理診療廢棄物,不得随意丢棄我女診療廢棄物,排放未經(jīng)無線信害化處理的診療廢水。

第二十七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支持執業獸醫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西作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情撲滅活動。

動物診療機構可以通過(guò)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kāi)展吃腦動物防疫和疫病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配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海坐預防控制機構進(jìn)行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流行病學(xué)調查和監算銀測工作。

第二十九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定期對(duì)本單位工作人員進(jìn)行專業知識、生開雜物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法規培訓。

第三十條  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將(jiāng)上年度動物診療活動情況向(鄉間xiàng)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日常監機聽管制度,對(duì)轄區内動物診療機構和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jì又房n)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業白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出動物診療許可證核定的診療活動範圍從事(shì)動物診療活動的這光;

(二)變更從業地點、診療活動範圍未重新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的。

第三十三條  使用僞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的但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收繳,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鐵不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六銀行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繼續從事(shì)動物診療活志間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通上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原發(fā)證機關收回、鐘個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老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林到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老家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變更機構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未辦理變更手續少和的;

(二)未在診療場所懸挂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公示診少嗎療活動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

(三)未使用規範的病曆或未按規定爲執業獸醫用東師提供處方箋的,或者不按規定保存病曆檔案的;

(四)使用未在本機構備案從業的執業獸醫從事(子員shì)動物診療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動物診療機構未按規定實施衛生安全防護山影、消毒、隔離和處置診療廢棄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診療活動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duì)其文筆所在的動物診療機構予以處罰:

(一)執業獸醫超出備案所在縣域或者執業範圍從事(shì來木)動物診療活動的;

(二)執業獸醫被(bèi)責令暫停動物診愛這療活動期間從事(shì)動物診療活動的;

(三)執業助理獸醫師未按規定開(kāi)展手術活動,或我綠者開(kāi)具處方、填寫診斷書、出具動物診療有關音門證明文件的;

(四)參加教學(xué)實踐的學(xué)生或者工作實踐的畢業愛裡生未經(jīng)執業獸醫師指導開(kāi)展動下票物診療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未按規歌知定報告動物診療活動情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動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亮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依法黃們履行審查和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購秒給予處分;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鄉村獸醫在鄉村從事(shì)動物診療活動的,應當有固定的從業場所。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發(fā)證機關,是指縣(市轄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分如村主管部門;市轄區未設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發(fā)證機關爲上一級農業好月農村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2022101日起(qǐ)施行。農業部20081126日公布,2016530日、20171130日修訂的《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同時(shí)廢止。從訊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動商舞物診療機構,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大劇起(qǐ)一年内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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