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已于2022年11月3日經(jīn也通g)農業農村部第11次常務會(huì)議審議通過(guò),現予公布,自202離請3年1月1日起(qǐ)施行。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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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強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錯路管理,規範農業行政執法行爲,根朋一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的務子規定,結合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下上。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kāi)展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及相關活動,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誠實信用、程序正當、高習章效便民、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guó)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内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明确農行習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行業管理、技術支撐機構的職責分工,健全完善線索處置紙技、信息共享、監督抽查、檢打聯動等協作配合機制,形成(chéng)執法合力。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場窗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跨區域農業行政執法聯動機制,加強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的交流協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坐分門對(duì)農業行政執法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chén空也g)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shì)迹的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按照國(guó)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裡動管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照答; &雜明nbsp; &制但nbsp; &鄉也nbsp;  數制; &nbs業著p; &n喝志bsp; &nbs店人p; &nb門弟sp; &校大nbsp;  物樂; &n低月bsp; &nbs光費p; &冷用nbsp; &nb術遠sp; &nbs去們p; 老黑 中內 &nb身校sp; &n弟亮bsp; &nbs高短p; &音北nbsp; &作女nbsp; &nbs司什p; &nbs著訊p; 拍妹 &n師又bsp; &nbs森快p; &n地小bsp;  湖拿; 日到 紙歌 第二章 執法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并集中報司行使農業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職能(néng)信木,以農業農村部門名義統一執法。
第十條 省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明确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承擔的農業行政執法職責,負責查處具有重大影響的跨區域複雜大腦違法案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内農業行政執法工作。 &嗎司nbsp; &nb知會sp; &體水nbsp;
市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并集中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明确由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承擔的農業行政執法職習物責,負責查處具有較大影響的跨區域複雜違法案件及其直接管轄的市轄區内一般農業違法案件,監督指導、組織協調轄區内農業的影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統一實施轄區内日常執法檢查和一般農業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建立健全執法辦案指導機制,分領域遴大暗選執法辦案能(néng)手,組建全國(guó)農業行政執法專家林就庫。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選調轄區内農業行政執法骨幹組建家遠執法辦案指導小組,加強對(duì)基層農問白業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dào)辦事(shì)我草處執法協作機制,引導和支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dào)辦事(shì)處執法機構協助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kāi)展弟微日常巡查、投訴舉報受理以及調查取證等工作。
縣級農業行政處罰權依法交由鄉鎮還鐵人民政府、街道(dào)辦事(shì又說)處行使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知花強對(du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dào)辦事(shì)處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提供專業技術、業務培訓等方面(miàn)的支持保障。
第十三條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jīng)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意後(hòu),按程序調用下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人員開(kāi)展調查、取證等執法工作。
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執法協同工作需要,參加跨部門要信、跨區域、跨層級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四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經(jīng)過(guò)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hòu),方可從事謝媽(shì)行政執法工作。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國(guó匠短)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制定全國(guó)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培能師訓大綱,編撰統編執法培訓教材,組織開(kāi)展地方執法骨幹和師資培從現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計劃,組織開(kāi)展本轄區内執法人員培訓。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實訓基地、現場教學(xué)道新基地。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應當接受不少于60學(xué)時(shí)的公共法律知識、業務法律知識和執法技舞男能(néng)培訓。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kāi)展執法練兵比武活動,選拔和培養業務水平高、綜合素質強的執法辦案能(睡舊néng)手。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實施執法冷看人員定期輪崗制度,培養通專結合、一專多能(néng)的訊關執法人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序票算和權限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配置行政執法輔助人員。
行政執法輔助人員應當在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下開(kāi)展行政執法畫時輔助性工作。禁止輔助人員獨立執法。
第三章 執法行爲規範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執法活動,應當做到事(shì)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準确,适用法律正确,裁少間量合理,文書規範。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做到嚴筆數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得玩忽職守、超越職權、濫用職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過(guò)本部門或者本級政府官方網站、公示欄、執法服務窗口等平台,向(xiàng)社會(huì)公開(kāi)行政執法人員、職責、依據、範圍、權限、程序等農業行政執法基本信息見身,并及時(shí)根據法律法規及機構職能(néng)、執法人員等變化情況進(jìn)行動态調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出涉及農産品質量安全、農資質量、耕地質量、動植物疫情防控、農機、農業資源生态環境保護、植物新品種(zhǒng)權保護等具有一定社會(huì)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向(xiàng)社會(huì)自水公開(kāi)。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通我水過(guò)文字、音像等形式,對(d身新uì)農業行政執法的啓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我作達執行等全過(guò)程進(jìn)行記錄,全面(miàn)系統歸光理檔保存,做到執法全過(guò)程留痕和可計快回溯管理。
查封扣押财産、收繳銷毀違法物品産品等直接涉及重大财産權益的現場執法活動,以及調電視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和公告送達等容易引發(fā)争議的懂一行政執法過(guò)程,應當全程音像記錄。
農業行政執法制作的法律文書、音像等記錄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就服。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場劇能(néng)造成(chéng)重大社會(huì)影響或引發(fā)做秒社會(huì)風險,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等重大執法決定前,應當依法履行法制審核程序。未經(jīng)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guò)現微的,不得作出決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行政執法行爲類别、執法層級、所我些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制定本部門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制作農業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遵照農業農村部制定的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範和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商兒。
農業行政執法文書的内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麗看,做到格式統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邏輯嚴密、用廠多語規範。
第二十四 農業農村部可以根據統一和規範全國(guó)農業行政執法裁量尺度的需開年要,針對(duì)特定的農業行政處林科罰事(shì)項制定自由裁量權基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農業農村部規定,制定本轄區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明确裁量标準和适用條件,并向(xiàng)社會(huì)公開(kāi)。雜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行使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根據違法行爲的事(shì)實、性質、情節、社會(huì)危害程度等,準确适用行政處罰種(zhǒng)類和處罰幅度。
第二十五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開(kāi)展執法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時(sh在做í),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向(xiàng)當事(shì)人和相秒我關人員表明身份,并按照規定要求統一著(zhe)執法服裝、佩戴農業執法标志。
第二十六條 農業農村部定期發(fā)布農業行政執法指導性案例,規範和統一全國(guó)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法律适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shí)發(f姐話ā)布轄區内農業行政執法典型案男銀例,發(fā)揮警示和震懾作用。
第二十七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按照“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將(jiāng)法治宣傳教育融入執法工作全車術過(guò)程。
縣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采取包區包片等方式,與農村學(xué)法用法示範戶建立舞亮聯系機制。
第二十八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sh理冷ì)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不藍近受處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gu個校ò)失,不履行或者違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造成(chéng)危害後(h湖機òu)果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年朋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進(jìn)行執法分飛,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徇私枉法、庇護違法者;
(二)不準越權執法、違反程序辦案;
(三)不準幹擾市場主體正常經(jīng)營活動;
(四)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和親友牟利;
(五)不準執法随意、畸輕畸重、以罰代管;
(六)不準作風粗暴。
第四章 執法條件保障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執法經(jīng)費财政保障制從現度,將(jiāng)農業行政執法運行經(jīng)費、執兵秒法裝備建設經(jīng)費、執法抽檢經(jīn輛體g)費、罰沒(méi)物品保管處置經(jīng)費等納入部門預算,确保滿足執法工作需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托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néng)等信息技術手段,加跳河強農業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推進(jìn)執法數據歸集整合、互聯互通。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已有執法信息系電村統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miàn歌資)推行掌上執法、移動執法,實現執法程序網上時章流轉、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信息網上查詢。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配置執法辦公用房和問詢室、調解室、聽證室、物證室、罰沒(méi我是)收繳扣押物品倉庫等執法輔助用房。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都師結合本轄區農業行政執法實際,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合理配備農業熱身行政執法執勤用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執法裝備配備标準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配備依法履職所需的基礎計地裝備、取證設備、應急設備和個人防護設備等執法裝備。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内設或所屬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中在編在職執法人員,統一配發(fā)農業綜合笑這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标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标志管理你好辦法及有關技術規範配發(fā)制式服裝和标志,不得自行擴大著(zhe)裝範圍通線和提高發(fā)放标準,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标風答志樣(yàng)式。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制式服裝和标志,辭職、調離或者被(影兵bèi)辭退、開(kāi)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帽徽、臂章、肩章習計等标志;退休的,應當交回帽徽、臂章、肩章等所有标志。
第三十五條 農業農村部制定、發(fā)布全國(guó)統一醫間的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标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要求,規範使用執法标識,不得随意改變标識的内容、顔色、唱短内部結構及比例。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标識所有權歸農業農村部內聽所有。未經(jīng)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將(ji信低āng)相同或者近似标識作爲商标姐理注冊。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六條 上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對(duì)下級媽從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內鄉執法工作情況進(jìn)行監督,及時(shí兵相)糾正違法或明顯不當的行爲。
第三十七條 屬于社會(huì)影響重大、案情複雜西門或者可能(néng)涉及犯罪的重大違法案件,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采取發(f呢議ā)函督辦、挂牌督辦、現場督辦等方式,督促下級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高水法機構調查處理。接辦案件的農業農村部門及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及時(s店路hí)調查處置,并按要求反饋查東笑處進(jìn)展情況和結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費的執法文書和案卷評查制度,定期開(kāi)展評查,發(fā)布評查結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duì)本單位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謝書情況進(jìn)行考核評議。考核評議結果作爲農業行政執法人員職級晉升、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報可匠送制度,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要求,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xiàng)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上一級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報送半年、全年執法統計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群衆去下監督、輿論監督等社會(huì)監督機制,對(duì)人民群衆舉報投明自訴、新聞媒體曝光、有關部門移送的涉農違法案件及時(shí)回應東校,妥善處置。
第四十二條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huì)同财政、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重大違法行爲舉報獎勵機制,結合本地實際對廠行(duì)舉報獎勵範圍、标準等予以具體規定,規範發(fā)放程校見序,做好(hǎo)全程監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執法活動、插木下手具體案件責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fā)問題預警研判和應急處置機制,及時(shí)回應社會(huì)關切,提高風險防範及應對(duì)能(néng)力。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qǐ)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