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2021-07-26 10:38:17 中國(guó)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

第742号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已經(j說吃īng)2021年5月19日國(guó)務院第136次內窗常務會(huì)議修訂通過(guò),現將(jiāng為舞)修訂後(hòu)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子畫(qǐ)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1年6月25日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第23公我8号公布 2008年5月25日中華人民個放共和國(guó)國(guó)務購高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guó)務院關于廢止樹問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風校guó)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202能公1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服紅uó)務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訂) 腦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兒火,保證生豬産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藍物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guó)家實行生豬定點屠藍通宰、集中檢疫制度。

  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不實行定點屠宰外,任火和何單位和個人未經(jīng)定點不得從事她雪(shì)生豬屠宰活動。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xiàn樂文g)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産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頻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國(gu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和知部門負責全國(guó)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子可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愛民區域内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d匠小uì)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shí)協調、解決生豬說鐘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dào)辦事(shì)處應當加強都相生豬定點屠宰的宣傳教育,協助做好(hǎo)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guó)家鼓勵站拿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fā)展,推行标開但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

  第六條 國(guó)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妹上的規模、生産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家事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兵對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産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見著全管理,提高生豬産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新資(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guó)務報木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信玩習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爲查處等情況,村湖并依法向(xiàng)社會(huì)公示年話。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爸商門會(huì)同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遠些門,按照科學(xué)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衆的原校吧則,結合生豬養殖、動物疫病防控和生豬産品消費實際情況制訂生豬屠宰行業發(信事fā)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h路懂òu)實施。

  生豬屠宰行業發(fā)展規劃應當包括發(fā)展目标、屠宰廠(場)藍作設置、政策措施等内容。

  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照影據生豬屠宰行業發(fā)展規劃,組織農業農村、生态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商笑,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jìn)能日行審查,經(jīng)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到個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确定,并頒發(f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唱影。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應當載明屠宰廠(場)名稱、生産地址和法定代紙遠表人(負責人)等事(shì)項。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變更生産地址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工秒,重新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變更屠宰廠(場)名稱、法定代表人(黑錯負責人)的,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電照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後(hòu)15個工作日内,向(xiàng)原發(fā)人店證機關辦理變更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jiā生森ng)其确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shí)向(xiàng)社會森唱(huì)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業哥應當將(jiāng)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懸挂于廠(場)區的唱商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不錢新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工民或者使用僞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鄉河點屠宰标志牌。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為內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适應、水質符合我日國(guó)家規定标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guó)家中員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檢驗室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jīng)考核合格的獸醫衛生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guó)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微雨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産品無害化處理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委托協議南爸;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林工應當依法經(jīng)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地哥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秒船進(jìn)廠(場)查驗登記制度。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實相請業關信息,如實記錄屠宰生豬的來源、數量、檢疫證明号和供黑對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發(fā)現僞造、他明變造檢疫證明的,應當及時(shí)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fā)生動物疫討民情時(shí),還(hái)應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記化身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司區協議,明确生豬産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屠宰協議自協議期滿後(hòu)好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遵守國(guó)家規定的操從少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并嚴格執行消毒技術規範。發(f門火ā)生動物疫情時(shí),應當按照國(guó)務技離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開(kāi)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hǎo)動物疫情車電排查和報告。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開農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遵守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還技程,與生豬屠宰同步進(jìn)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費紙。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有湖年。

  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産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場制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附具肉品品鄉地質檢驗合格證。未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黃習或者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品,不得出廠是子(場)。經(jīng)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科又品,應當在獸醫衛生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湖樂國(guó)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都坐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屠宰肉品品質檢驗規程由國東木(gu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有村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guó)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地通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將(jiāng子購)生豬、生豬産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所需經(jīng)費近腦納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樂間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由其監督生豬定點屠雜友宰廠(場)依法查驗檢疫證明等文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任命的獸醫對(duì)屠宰的生豬實施長師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标志,并在檢疫證明睡女、檢疫标志上簽字或者蓋章,對(duì)檢疫結論負低木責。未經(jīng)檢疫或者經(jīn到信g)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産品,不得出廠(場)。經(jīng)檢舞放疫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産品,應當在農業農個視村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吃笑)應當建立生豬産品出廠(場)記錄制度,如實記錄出廠(場)生豬産品的名稱、近了規格、數量、檢疫證明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弟見證号、屠宰日期、出廠(場)日期以及購貨者名數動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duì)其生産的生豬産品質量來區安全負責,發(fā)現其生産的生豬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有證據證明可能(né和樹ng)危害人體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停止屠宰錢大,報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通知銷售者或者委們藍托人,召回已經(jīng)銷售的生豬産品,并記錄通知和召你道回情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對(duì)召區道回的生豬産品采取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第十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duì)病害志兵生豬及生豬産品進(jìn)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下湖損失,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予以适當補貼。

  第二十條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冷話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duì)生豬、生豬産品注水或者學睡注入其他物質。

  嚴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爸飛質的生豬。

  第二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duì)未朋風能(néng)及時(shí)出廠(場)的雪花生豬産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二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爲未經(月銀jīng)定點違法從事(shì)生豬屠宰活動的山錢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産品儲存設施,嚴禁爲對(duì)生豬票他、生豬産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

  第二十三條 從事(shì)生豬産品銷售、肉食品生産加工的單位舊站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jīng)營者、集中用餐單位生産經(jīng)子書營的生豬産品,必須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jīng都小)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産品。

  第二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土舊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刀匠jīng)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産品進(jì爸票n)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guó)家實行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國(gu我間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國(guó)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就弟,對(duì)生豬屠宰環節的風險因素進(jìn)行監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土個主管部門根據國(guó)家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自時區域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事喝施,同時(shí)報國(guó)人又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不銀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筆拍gu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拍黑,加強對(duì)生豬定點屠宰讀愛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對上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duì)生豬屠宰活動的風上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随機抽查機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jìn)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匠窗

  (一)進(jìn)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xiàng)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土說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少冷關的生豬、生豬産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jìn)行監督檢查時(sh高答í),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是做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duì)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jìn)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鐵拍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八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紅女郵箱,受理對(duì)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爲的舉報,并及時(shí)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fā)現生豬屠宰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兵書關規定及時(shí)將(jiāng)案件資劇移送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在生豬屠宰相關犯罪案件偵查過(guò)程中認爲沒(mé制算i)有犯罪事(shì)實或者犯罪事(shì)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畫行究刑事(shì)責任的,應當及時(shí)將(jiāng)案件移送同大飛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在偵查過(guò)程中,需要農業微街農村主管部門給予檢驗、認定等協助的,冷從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fā)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小計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停業整頓,并限鄉匠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刀分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jīng)定離裡點從事(shì)生豬屠宰活動的,由農林化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méi)收生豬、生豬産品、屠宰工具和設備章低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靜體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子少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

  冒用或者使用僞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家長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不話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器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有違法所得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雪秒部門沒(méi)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頻風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樹水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腦畫的,責令停業整頓,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市秒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朋人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些件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裡子定點屠宰标志牌: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生豬進(jìn)廠(場)查驗登記制度、生民道豬産品出廠(場)記錄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簽訂、保存委托屠宰協議的;

  (三)屠宰生豬不遵守國(guó)家規定的化黑操作規程、技術要求和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範以及消毒技術規範的;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五)對(duì)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拿身生豬産品未按照國(guó)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發(fā)生動物疫情時(shí),生豬定點屠議計宰廠(場)未按照規定開(kāi)山訊展動物疫病檢測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銀城的罰款,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村為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窗就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城事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jīng筆商)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jīng)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品的,由農業農村主管店女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méi)收生豬産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關報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很廠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長裡;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這白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信店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化裡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路可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個雨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duì妹科)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議弟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業放

  第三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召回頻商生豬産品而不召回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召回,停止屠宰;拒不召回或者拒不停止唱線屠宰的,責令停業整頓,沒(méi)收生豬産品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生笑,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飛裡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又國下的罰款;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子為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爸司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委托人拒不執行召回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和個人對(duì的計)生豬、生豬産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樹如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méi)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産品、注水工黃有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訊日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能務對(du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時長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區又的罰款。注入其他物質的,還(hái)可以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妹校)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東金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可些5日以下拘留。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duì)生豬、生豬産品注水國到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há友為i)應當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藍筆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快畫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會子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個男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從一沒(méi)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産品票自和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男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海兒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對錯關(duì)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1金讀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議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吊銷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收回生能鄉豬定點屠宰标志牌。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爲未經(jīng)定點為電違法從事(shì)生豬屠宰活動的紅對單位和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産品儲存設施,或者爲對(d水銀uì)生豬、生豬産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的,由西生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méi)收違法所拍山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被(bèi)吊銷物銀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錢秒)、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qǐ)得南5年内不得申請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信不者從事(shì)生豬屠宰管理活動;因食品安全犯罪被(bèi)判吧又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shì)生豬屠宰窗文管理活動。

  第三十九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南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近銀、徇私舞弊,尚不構成(chéng)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筆新。

  第四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貨值金額按照同類檢他山疫合格及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生豬産品的市場價格計算。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chéng河銀)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shì)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白你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産品,是指生豬屠宰後(hòu家街)未經(jīng)加工的胴體、肉、脂、髒器、血液、骨、頭、蹄、間一皮。

  第四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生豬定點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質檢驗票月合格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式樣(yàng),由近玩國(guó)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8月內又1日起(qǐ)施行。